煤样的采取方法: 1.生产矿井的生产煤样在煤层正常生产作业条件下采取,能代表该煤层在本采样周期内的毛煤质量。 2.在采取生产煤样的同时,按GB482的规定采取煤层煤样。 采样要点: 1.采样前应仔细清前一班在底板上的浮煤、研石和杂物。 2.生产煤样的采样时间以一个生产日(循环班)为单位,将应采取的子样个数按产量比例分配到各个生产班。 3.生产煤样每年采取一次(即采样周期为一年)。对生产期不足三个月的采煤工作面,可不采取生产煤样。 4.生产煤样应在确定采样点的输送机煤流中采取。采出的煤样应单独装运。对采样点没有输送机的生产矿井,可根据本标准的4.2条的规定,采用其他方法采样,但需要在报告中注明。 5.在输送机煤流中采取生产煤样时,应截取煤流全断面的煤作为一个子样。 6.生产煤样不得在火车、贮煤场、煤仓或船仓内采取,也不得在煤车内挖取。 7.同一矿井的同一煤层各采煤工作面的煤层性质、结构、贮存条件和采煤方法基本相同时,选择一个。 8.生产煤样的子样个数不得少于30个;子样质量不得少于90kg。 9.生产煤样总质量可根据不同用途按照GB477的规定确定。 10.每次过磅的煤样质量,不得少于增它磅称称量的1/5。磅称称量为500kg,感量0.2kg。 11.生产煤样采取、运输和存放时,应谨慎小心,避免煤样破碎、污染、日晒、雨淋和损失。 12.生产煤样放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天。对于易风化煤的放置时间应尽量缩短。 13.生产煤样采取后,应立即填写报告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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